(2016)桂0981民初20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黎某与梁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梁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981民初2081号原告黎某。委托代理人庞秀锋,北流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某甲。原告黎某与被告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9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6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庞秀锋,被告梁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黎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原告黎某和被告梁某甲离婚;2、判决婚生儿子梁某丙由原告抚养,梁某乙、梁某丁由被告抚养,费用由各自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在2008年农历正月初六经人介绍认识,相识不到一个月,便按农村习俗办酒过门,××××年××月××日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大儿子梁某乙,××××年××月××日生育二儿子梁某丙,于××××年××月××日生育三儿子梁某丁,现三个孩子均在被告家生活。婚前,双方彼此不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共同的语言,性格差异大,为生活的琐事时有争吵,原告因此回娘家生活了一年,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因各种原因撤诉。综上所述,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梁某甲辨称,第一次起诉离婚之后,原告在2016年正月初八带小孩离家出走,不久,哭着要求回来,××,其去医院检查,检查报告证明是正常的,这些都是原告想离婚的借口,但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所以不同意离婚。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在2008年农历正月初六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年××月××日生育大儿子梁某乙,于××××年××月××日生育二儿子梁某丙,于××××年××月××日生育三儿子梁某丁,目前三个孩子均在被告家生活。婚后原、被告双方为生活的琐事时有争吵,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本院认为,双方结婚已有8年时间了,期间双方共同履行家庭义务,有较好的感情,建立了比较牢固的夫妻感情。婚后虽产生了一些矛盾致使感情不和,但只要双方能本着尊重婚姻的态度,能及时沟通与协调,能多为家庭着想,互谅互让,双方还是可以和好的。综合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等方面分析,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还是有和好可能的。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对原告黎某请求与被告梁某甲离婚的主张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黎某与被告梁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广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梁玉凤oint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