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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05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荣君与被执行人中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xx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05执74号申请执行人张xx,身份证号码:230502196303010717,男,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双鸭山市尖山区四马路三利小3号楼,无职业。被执行人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湖北省天门市,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将本案执行权已全部委托由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执行,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黑0505执74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胜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肖建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