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民初41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苗金会与苗玉强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金会,苗玉强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4113号原告:苗金会,男,193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苗玉强,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苗金会与被告苗玉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苗金会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金会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苗金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夏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