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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民初60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祁凤义与被告李兴中、李海涛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凤义,李兴中,李海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6053号原告:祁凤义,男,1974年3月8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李兴中,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李海涛,女,1976年10月20日出生,住新沂市。原告祁凤义与被告李兴中、李海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祁凤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祁凤义负担。审判员  蔡欣广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