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民初60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祁凤义与被告李兴中、李海涛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凤义,李兴中,李海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6053号原告:祁凤义,男,1974年3月8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李兴中,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李海涛,女,1976年10月20日出生,住新沂市。原告祁凤义与被告李兴中、李海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祁凤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祁凤义负担。审判员 蔡欣广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