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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3执25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王安平申请执行薛恩凤、潘廷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安平,薛恩凤,潘廷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3执253-7号申请执行人:王安平,女,1970年10月出生,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被执行人:薛恩凤,女,1969年12月出生,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被执行人潘廷友,男,1965年12月出生,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溪民初字第787号民事判决立案受理王安平申请执行薛恩凤、潘廷友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已逐月扣留被执行人薛恩凤的工资和绩效工资,经四查结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经本案合议庭合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升龙审判员  陈 兵审判员  冯 庆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曾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