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5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高萍与陈喻嘉申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萍,陈喻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5财保6号申请人高萍。被申请人陈喻嘉。申请人高萍诉被申请人陈喻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喻嘉价值1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高萍提供其名下位于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河北东路302号(房屋产权证号:乌房权证高新区字第20134362**号)的房屋作为保全担保,案外人高建江自愿提供其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西路11号21栋2层5单元6号(房屋产权证号:乌房权证新市区字第20143927**号)的房屋作为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高萍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喻嘉价值1000000元价值的财产。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案外人高建江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西路11号21栋2层5单元6号(房屋产权证号:乌房权证新市区字第20143927**号)房产的相关手续;三、查封申请人高萍提供其名下位于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河北东路302号(房屋产权证号:乌房权证高新区字第20134362**号)房产的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文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