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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恢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吴文迪与詹金灿、翟丽娜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文迪,詹金灿,翟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恢执144号申请执行人吴文迪,女,198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詹金灿,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翟丽娜,女,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吴文迪与詹金灿、翟丽娜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吴文迪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莲证经字第11814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3861600元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执恢144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晓刚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 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田 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