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恢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吴文迪与詹金灿、翟丽娜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文迪,詹金灿,翟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恢执144号申请执行人吴文迪,女,198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詹金灿,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翟丽娜,女,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吴文迪与詹金灿、翟丽娜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吴文迪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莲证经字第11814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3861600元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执恢144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晓刚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 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田 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