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江执字第59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章永明与贾利忠、庞建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永明,贾利忠,庞建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5968号申请执行人章永明。委托代理人王惠,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贾利忠。被执行人庞建红。申请执行人章永明与被执行人贾利忠、庞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的(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明确:被告贾利忠、被告庞建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章永明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200万元,自2013年8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案件受理费29440元,由两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因贾利忠、庞建红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章永明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29440元,执行费为22694元。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既未到庭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房产。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各银行、苏州市吴江区车辆管理所、苏州市吴江区房产管理处等单位调查核实,除被执行人贾利忠、庞建红名下座落于盛泽镇××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至房产管理部门查封了上述房产(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于2018年12月30日届满,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该项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经查,该房产建筑面积仅为67.67m²,且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目前无法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贾利忠、庞建红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释明执行程序终结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救济途径后,申请执行人章永明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释明执行程序终结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救济途径后,申请执行人章永明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