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5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代万科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万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5民初810号原告代万科,农民,宣恩县珠山镇咸池沟村四组6号。委托代理人李桂林,湖北夷水(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419号。负责人李晓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代万科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万科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万科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万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代万科负担。审判员 邱宗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丽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