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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执11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建华与王保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华,王保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1155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华,男,汉族,1955年11月13日生,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王保强,男,汉族,1970年11月5日生,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执行张建华与王保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徐恒山审判员  许继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吕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