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刑终6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姜大明、孙忠伟等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桂,姜大明,孙忠伟,王维才,李光前,李伟强,周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刑终688号原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桂,男,1988年9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宿迁市宿城区。2008年12月16日因寻衅滋事被江苏省宿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09年7月21日因吸毒被江苏省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4月22日因吸毒被江苏省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10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3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4月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姜大明,男,1981年7月21日出生于江西省武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宁县。因本案于2015年3月3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孙忠伟,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慈溪市。因本案于2015年3月2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王维才,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沂水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沂水县。2004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1年10月28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4月1日。因本案于2015年3月2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李光前,男,1983年4月22日出生于河北省枣强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枣强县。因本案于2015年3月2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李伟强,男,1973年1月5日出生于河北省冀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冀州市。因本案于2015年3月3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周会,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高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高安市。因本案于2015年6月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9日被逮捕。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大明、孙忠伟、王维才、李光前、李伟强犯合同诈骗罪,被告人王维才、袁桂、周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2016)浙1002刑初179号刑事判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姜大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54500元。二、被告人孙忠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三、被告人李光前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6000元。四、被告人李伟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8500元。五、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青刑执释字第1662号关于对罪犯王维才假释的刑事裁定书中对罪犯王维才的假释。被告人王维才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05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王维才前犯盗窃罪,尚有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五日,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未执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0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0500元。六、被告人袁桂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七、被告人周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桂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桂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亦符合准许撤诉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桂撤回上诉。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6)浙1002刑初17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虎林审 判 员 黎利荣代理审判员 郑婷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祖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