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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10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榆林榆阳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晔华、张世斗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公司,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1080号申请执行人某公司负责人刘某某,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某公司与张某某、张某某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公证处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榆阳公证执字第420号执行证书,权利人某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被执行人张某某、张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60346.09元,并保留追偿利息从2015年11月5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止;负担案件执行费2300元。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张某某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找到二被执行人或发现有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10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毛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