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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民终6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成都市三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宝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巴中市永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巴中市欣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市三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宝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巴中市永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巴中市欣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民终6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三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镇红桥村*组(村委会内)。法定代表人:黄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宝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东二路*号*幢*单元**楼*号。法定代表人:刘璐,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巴中市永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江北大道东段**号。法定代表人:刘云太,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第三人:巴中市欣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回风丽阳广场*幢**楼*号。法定代表人:刘云太,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成都市三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宝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巴中市永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巴中市欣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5)巴州民初字第2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市三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因不符合缓交条件,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向上诉人成都市三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邮寄了不准予缓交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成都市三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收到不准予缓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在指定期限内,上诉人成都市三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不准予缓交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云审 判 员  肖 强代理审判员  杨璐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龚永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