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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民初32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4民初3254号原告:李某甲,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松,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明,河间市华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某甲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的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要求抚养婚生女孩李某乙,被告承担抚养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孩李某乙。原、被告婚前了解少,婚后未培养起夫妻感情,2016年3月份分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法院支持我的请求。被告王某辩称,我与原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不同意离婚。2012年双方经媒人魏香婷介绍相识,经过长时间慎重了解之后,于2012年10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我与原告有较深的感情基础,女儿的出生给我们的家庭带来了欢乐。双方互敬互爱,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从未闹过矛盾。望法院查清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离婚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当庭请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李某甲陈述主张原、被告双方至今已经分居半年多,应认定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双方之间没有分居生活。原、被告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并生育子女,后补办了结婚证,应该推定双方感情不错。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必然有断续的不和谐情形,但原、被告之间没有达到《婚姻法》规定的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几种情形,不应该支持原告陈述的主张。就双方争议的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2年10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女孩李某乙。××××年××月××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综上所述,原告李某甲主张和被告王某夫妻感情破裂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甲和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文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史晨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