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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市执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中国铁路物资柳州物流有限公司、云南德利丰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铁路物资柳州物流有限公司,云南德利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市执字第5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铁路物资柳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河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钱晓航,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被执行人:云南德利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狮山镇狮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宁勤功,公司执行董事。关于中国铁路物资柳州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德利丰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云南德利丰矿业有限公司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柳市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向申请人中国铁路物资柳州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案款240余万元及利息等费用。为此,本院依法查封了云南德利丰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乌东德镇鲁基村大梁子村民小组公路旁将军石矿点内的300000吨铁矿石、及存放于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乌东德镇鲁基村照布都黄草坪、大梁子、半坡山坡地250亩鸡关山矿点中选矿场和下选矿场内的机械设备共14台。由于被执行人及所有的财产均在云南省,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于2015年12月22日委托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查封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由于目前评估拍卖工作尚未完成,本院对本案的执行进程暂时无法继续进行,经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柳市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飞宇审判员 :李小红审判员 :谢建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 罗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