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8民初34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来连法与冯相忠、陆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连法,冯相忠,陆秋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8民初3427号原告:来连法,男,汉族,1953年2月28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被告:冯相忠,男,汉族,1971年5月29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被告:陆秋芳,女,汉族,1971年10月13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张剑,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来连法诉被告冯相忠、陆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来连法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一、冯相忠、陆秋芳归还借款31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冯相忠、陆秋芳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来连法到庭参加诉讼,冯相忠、陆秋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4日,冯相忠、陆秋芳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来连法借款150000元,借期一个月。2015年4月23日,冯相忠、陆秋芳又向来连法借款100000元。2015年7月14日,陆秋芳向来连法借款20000元,同年7月19日冯相忠、陆秋芳再次出具借条,载明:从来连法处借到现金40000元。至此,冯相忠、陆秋芳共向来连法借到现金310000元。四张借条均有冯相忠、陆秋芳本人签名。至今冯相忠、陆秋芳未归还借款本金。另查明:冯相忠、陆秋芳于1998年3月12日登记结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相忠、陆秋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来连法借款31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被告冯相忠、陆秋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石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毛丰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