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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64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彭德娟与于天海,黑龙江哈黑快速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德娟,黑龙江哈黑快速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于天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6447号原告彭德娟,女,汉族,1992年1月4日生,住黑龙江省拜泉县。被告黑龙江哈黑快速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文道街37号。法定代表人杨志强,职务董事长。被告于天海,男,1975年6月25日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受理原告彭德娟与被告黑龙江哈黑快速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于天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彭德娟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德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德娟负担。审 判 长  赵 欣代理审判员  李文广代理审判员  杨红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郭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