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4民初412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卉欣波纹管业有限公司、江苏驰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卉欣波纹管业有限公司,江苏驰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张杰,江苏宇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高树强,江苏润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叶绳吉,袁文宝,张国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4123-3号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1419478711,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128号。法定代表人:刘友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林天文,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卉欣波纹管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667180-7,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袁文宝。被告:江苏驰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445913-0,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兴泰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张杰。被告:张杰,男,1965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江苏宇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111347-2,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兴泰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高树强。被告:高树强,男,1980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江苏润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887817-6,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兴泰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叶绳吉。被告:叶绳吉,男,1962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袁文宝,男,1966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张国英,女,1964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卉欣波纹管业有限公司、江苏驰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张杰、江苏宇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高树强、江苏润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叶绳吉、袁文宝、张国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4819元,减半收取计17409.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409.50元,由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东平人民陪审员 董 杰人民陪审员 杜冬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