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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63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方礼先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方礼先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6359号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70736460B。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洞天路88号。法定代表人:章正平,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一哲,该行信贷员。委托代理人:林盼,该行信贷员。被告:方礼先,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为与被告方礼先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以被告方礼先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承担。审 判 员 丁毅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陶 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