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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刑终1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颜三才、罗建荣盗窃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颜三才,罗建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刑终182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颜三才,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攸县上云桥镇。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9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撤销2011年的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3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攸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建荣,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文盲,农民,住攸县网岭镇。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攸县看守所。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颜三才、罗建荣犯盗��罪一案,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6)湘0223刑初106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颜三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二、被告人罗建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颜三才、罗建荣不服,均以“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颜三才、罗建荣表示服判,并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颜三才、罗建荣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颜三才、罗建荣在本院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颜三才、罗建荣撤回上诉。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2016)湘0223刑初10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自力审 判 员  陈平平代理审判员  杨 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邓雅如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