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2民初2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德华、王政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德华,王政才,王希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2246号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11号10F座,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1253554-8。法定代表人:许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瑶,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511279707。被告:胡德华。被告:王政才。被告:王希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德华、王政才、王希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 判 长 廖如荣人民陪审员 陈 冬人民陪审员 姜红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陶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