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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5执1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靖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幸海、陈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靖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幸海,陈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5执1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靖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靖安县石马中路6号。法定代表人:高保根,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幸海。被执行人:陈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靖安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5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李幸海、陈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幸海、陈玲在接到执行通知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幸海、陈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幸海、陈玲的银行存款、家庭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7月4日,申请人靖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幸海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李幸海自2016年8月起每月归还4000元直至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靖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靖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2016)赣0925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靖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李幸海、陈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梅国芳审 判 员  舒小晖代理审判员  吴鹏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