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民初124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吴美凤与何寒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美凤,何寒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2417号原告吴美凤,女,1986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委托代理人成彦军,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寒涛,男,1991年1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美凤诉被告何寒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费缴纳期间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美凤撤回起诉。审判员 何吉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瞿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