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民终44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宗广吉与宋东平、李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东平,李峰,宗广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终44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东平,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峰,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宗广吉,男,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上诉人宋东平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邹城市人民法院(2016)鲁0883民初1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东平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宋东平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宋东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9元,减半收取44.5元,由上诉人宋东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史海洋代理审判员 韩 飞代理审判员 李汉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