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8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华伟诉高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伟,高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8民初1477号原告:刘华伟,男,198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高璇,女,1989年5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华伟诉被告高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接到我院要求其提供新地址或缴纳公告费通知之日起七日不提供新地址,亦不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华伟负担。审 判 长 郑红梅人民陪审员 孙 云人民陪审员 赵 芸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杉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