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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02民初19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02民初1981号原告:黄某甲。被告:罗某。原告黄某甲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甲、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黄某乙由原告抚养;3、分割原、被告夫妻共有房产,即位于百色市右江区百城街道办事处东合社区东合一组新村93号的七层楼房,1-3层半归原告所有。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年××月生育儿子黄某乙。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争吵,夫妻感情不和,两人从2013年4月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虽然该房名下的土地使用权人系被告姑妈,但该房子是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筹钱建的,不同意被告现金折现补偿,要求1-3层半的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罗某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婚生子黄某乙应跟随被告生活,由原告每月支付生活费300元,医疗费及教育费双方均分。同意分割1-3层半的房子,但因3层半-7层由被告筹钱起建,不同意分割。又因该房子的宅基地使用权人系被告的姑妈,只同意将原告应得的份额折现补偿。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黄某乙。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感情完全破裂。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位于百色市右江区百城街道办事处东合社区东合一组新村93号起建七层楼房,宅基地使用权人系被告的姑妈罗美兰。以上系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离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准许。对婚生儿子黄某乙的抚养权问题,因黄某乙已年满10周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本院询问,其称原、被告离婚后自愿跟随被告生活,本院尊重其选择,婚生儿子黄某乙跟随被告罗某生活,原告黄某甲每月支付生活费300元,医疗费、教育费凭有效票据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对原告要求分割位于东合一组新村93号七层楼房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诉请要求分割的七层楼房虽系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但该楼房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原、被告两人,在本案中分割可能会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不予处理,原告可另案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黄某甲与被告罗某离婚;二、婚生儿子黄某乙跟随被告罗某生活,由原告黄某甲每月支付生活费300元,医疗费、教育费凭有效票据由原、被告各负担50%,自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5日前履行至小孩独立生活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陆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凌莉appoint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