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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民终34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天津市天信拍卖有限公司与天津宇天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郝贯呈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宇天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天信拍卖有限公司,郝贯呈,天津江山正泰投资有限公司,王跃有,王淑云,谢天杰,程海亭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终34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宇天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逸秀园3-1-402。法定代表人:李桂标,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天信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467号增1号401室。法定代表人:尚绍清,经理。原审被告:郝贯呈。原审被告:天津江山正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122号2段6区001室。法定代表人:郝雪佟,总经理。原审被告:王跃有。原审第三人:王淑云。原审第三人:谢天杰。原审第三人:程海亭。上诉人天津宇天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天信拍卖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郝贯呈、原审被告天津江山正泰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跃有、原审第三人王淑云、原审第三人谢天杰、原审第三人程海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宇天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天津宇天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上诉人天津宇天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包 颖代理审判员  刘继永代理审判员  孟 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马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