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92民初12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常州市武进朝阳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与包华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武进朝阳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包华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92民初1297号原告:常州市武进朝阳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江南路30号。法定代表人:苗如奇。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盛,江苏茂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计良晶,江苏常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华英,女,1947年1月29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武进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华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常州市武进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武进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常州市武进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玉凤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