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7民初12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南和县金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潘新飞、师新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和县金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潘新飞,师新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7民初1223号原告:南和县金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构代码:56738194-0。法定代表人:卢敬涛。地址:南和县。被告:潘新飞,男,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和县。被告:师新波,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和县。原告南和县金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潘新飞、师新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南和县金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潘新飞、师新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胡瑞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白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