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执34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马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3404号移送执行人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马超,男,1976年3月5日出生,住天津市红桥区。被执行人马超诈骗罪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浙0483刑初42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6000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正在狱中服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3404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永华审 判 员 金 叶审 判 员 周智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范建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