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1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57施东海与席仁清、陶惠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东海,席仁清,陶惠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10057-1号申请人:施东海,男,1970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申请人:席仁清,男,1957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申请人:陶惠珍,女,1961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原告施东海与被告席仁清、陶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施东海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席仁清、陶惠珍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保证金形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施东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席仁清、陶惠珍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彩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