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民初66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彭博与高平亮、高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博,高平亮,高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7民初6637号原告:彭博,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坡、吴从明,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平亮,居民。被告:高顺华,居民。原告彭博与被告高平亮、高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彭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平亮、高顺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7日,被告高平亮到原告处借现金10000元,约定使用期限为十天,约定利息为3%,被告高顺华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被告至今分文未付。被告高平亮、高顺华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7日,被告高平亮向原告彭博借款10000元,并出具亲笔签名的借条一张交原告持有,约定借款期限为十天,如逾期,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该笔借款由被告高顺华签名担保,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二年,未约定保证范围。以上所确认的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等在案为凭,已经本院开庭审查,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高平亮向原告彭博借款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借款约定还款时间,被告未按时偿还借款。借款约定的利息过高,超过法律有关规定,原告彭博主张的利息应按年利率24%计算为宜。被告高顺华为借款提供担保,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未约定保证范围。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综上,对原告彭博要求被告高平亮、高顺华偿还借款10000元及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被告高平亮、高顺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质辩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平亮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博支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被告高顺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高平亮、高顺华负担(原告已预交,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张珊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仲丽玲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