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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民初63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广州川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川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6309号原告:广州川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大马路87号之一自编316B房。法定代表人:陈炎湘。委托诉讼代理人:宦均,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510号。法定代表人:刘付亚福。本院审理的原告广州川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广州川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广州川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川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6元,减半收取428元,由原告广州川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肖 荷人民陪审员  姚玉娥人民陪审员  李满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林诗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