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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财保2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李艳辉与郁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辉,郁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财保217号之一申请人李艳辉,女,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代理人罗记永,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郁梅,女,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申请人李艳辉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郁梅名下的xxx房屋。担保人李金龙以其名下的位于xxx房产为申请人李艳辉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艳辉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李金龙名下的xxx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 威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智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