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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1民初238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陈爱叶与刘亚玲、王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叶,刘亚玲,王书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2385-1号原告陈爱叶,女,1967年4月4日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刘亚玲,女,1969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王书生,男,1967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汝南县。原告陈爱叶与被告刘亚玲、王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09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亚玲位于西平县西平大道西段路南黄庄幼儿园2号楼西房权证柏城字第××号房产一套。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亚玲位于西平县西平大道西段路南黄庄幼儿园2号楼西房权证柏城字第××号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常安甫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苏永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