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1民初238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陈爱叶与刘亚玲、王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叶,刘亚玲,王书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2385-1号原告陈爱叶,女,1967年4月4日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刘亚玲,女,1969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王书生,男,1967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汝南县。原告陈爱叶与被告刘亚玲、王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09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亚玲位于西平县西平大道西段路南黄庄幼儿园2号楼西房权证柏城字第××号房产一套。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亚玲位于西平县西平大道西段路南黄庄幼儿园2号楼西房权证柏城字第××号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常安甫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苏永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