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02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黄淑苹与牟元春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淑苹,牟元春,李仁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02执439号申请执行人:黄淑苹,住所地白城市。委托代理人:王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被执行人:牟元春,地址白城市。被执行人:李仁树,地址白城市。黄淑苹与牟元春、李仁树合同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的(2015)白洮平民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牟元春、李仁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淑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牟元春、李仁树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牟元春、李仁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黄淑苹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牟元春、李仁树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淑苹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5)白洮平民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大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 顾 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