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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初62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尚庆风与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庆风,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6229号原告:尚庆风,男,1976年11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东区津塘路59号增1号。法定代表人:宋琦,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尚庆风与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尚庆风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尚庆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尚庆风负担。审判员  徐新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姜万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