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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21民初14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周泽梅与徐莉莉、向佐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泽梅,徐莉莉,向佐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21民初1408号原告:周泽梅,农民。被告:徐莉莉,农民。被告:向佐志,农民。原告周泽梅与被告徐莉莉、向佐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受理,原、被告已达成还款协议,且被告已给原告还款,故��告周泽梅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给原告还款,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泽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周泽梅负担。审判员  张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龙附: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