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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57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叶善和与钟海田、夏巧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善和,钟海田,夏巧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02民初5780号原告:叶善和,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庆春街***号,现住丽水市莲都区接官亭小区*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325211968********。被告:钟海田,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畲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章巷里弄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325211967********。被告:夏巧燕,女,198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章巷里弄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325011981********。系被告钟海田之妻。原告叶善和为与被告钟海田、夏巧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被告钟海田、夏巧燕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2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善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海田、夏巧燕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钟海田、夏巧燕系夫妻,二人于2002年2月1日登记结婚。2015年2月18日,被告钟海田向原告叶善和借款人民币20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后,被告钟海田、夏巧燕未能还本付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海田、夏巧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叶善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2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40元,减半收取2720元,由被告钟海田、夏巧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冯丽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叶霁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