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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3执1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衡山县开云镇人民政府申请执行汪建珍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山县开云镇人民政府,汪建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3执1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衡山县开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衡山县开云镇师古村。法定代表人:李宇坤,该镇镇长。被执行人:汪建珍,女,1956年8月3日出生,汉族,衡山县人,居民,住衡山县开云镇解放南路139路1栋23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山县开云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汪建珍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唐志红执行员  刘永红执行员  汪东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再新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校对责任人:刘永红 打印负责人: 王再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