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3财保1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刘育国与吉林市吉利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育国,吉林市吉利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3财保164号申请人:刘育国,男,1964年10月17日生,住辉南县。被申请人:吉林市吉利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刘育国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吉林市吉利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曲某某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或提存人民币3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育国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吉林市吉利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曲某某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或提存人民币30000元。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庆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邱丽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