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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7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刘宁与王世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宁,王世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7执300号申请执行人:刘宁,女,196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王世秦,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宁与被执行人王世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世秦有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对其查封,查封车辆不知下落。除此,被执行人王世秦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宁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2015)筠连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的执行。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泽勋审 判 员  刘 俊代理审判员  李增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朱泉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