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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执11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代富英与张德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富英,张德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1199号申请执行人代富英,女,1944年4月12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莲峰镇和平村元保三社**号,公民身份号码:5321261944********。被执行人张德文,男,1966年10月19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寿山乡元坪村民委员会酒房沟村民小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321251966********。申请执行人代富英与被执行人张德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桐民初字第45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8300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1199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亮审  判  员  金 叶审  判  员  周智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范建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