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02民初11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王俏有与崔寅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寅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02民初1152号申请人崔寅亮,男,1964年5月14日生,汉族,忻州市忻府区。原告王俏有与被告崔寅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同年8月15日,被告向本院申请追加冯建军为共同被告,认为该工程系被告从冯建军处承包,双方约定冯建军按施工进度分别付款,工程完工后一次结清,但工程完工至今,冯建军拒付被告工程款1000余万元,现申请追加冯建军为本案被告,要求冯建军支付被告工程款10000余万元,用来偿还工人工资及高息贷款。本院经审查认为,必要共同诉讼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标的相同是当事人之间具有共同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但就本案来说,原告仅与被告具有权利义务关系,并不与冯建军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关系,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人的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崔寅亮追加冯建军为共同被告的申请。审判员 贾 晓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冰(实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