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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民初44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李际群与济南李福煤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际群,济南李福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81民初4469号原告:李际群,男,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章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刚,章丘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济南李福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邢宪社,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培峰,男,该公司副矿长。原告李际群与被告济南李福煤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福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际群诉讼代理人施刚、被告李福煤矿诉讼代理人蔡培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际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解除劳动关系;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4344元;3.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02年2月起在被告处工作,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亦未给缴纳各项劳动保险。2015年1月,被告不再进行经营,被告的做法违反《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根据法律规定,现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请求依法判决如请求事项。李福煤矿辩称,1.原告未能提供2014年底在我公司通过转账发放工资证明的不属我公司职工。2.我公司是2014年12月被政府责令强行关闭的,原告2014年年底就不受公司管理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了。3.原告已超过仲裁时效,未适用“先裁后审”的劳动争议案件程序,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请求法院审理,依法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福煤矿成立于2001年11月7日,其经营范围包括煤炭开采、销售,普通货运,矿山设备销售等。2015年12月29日,李福煤矿申请变更企业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矿山设备销售等。2005年3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李际群与李福煤矿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辞职解除。2014年12月15日,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李福煤矿被政府部门责令关停。2016年5月27日,章劳人仲案[2016]501号章丘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以劳动合同关系已辞职解除及要求经济补偿已超仲裁时效为由,裁决驳回李际群如本案诉求的仲裁请求。据此,李际群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李际群与李福煤矿2005年3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辞职解除,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李际群要求判决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理由不当且已超仲裁时效。综上所述,李际群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当且已超仲裁时效,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际群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李际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东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杜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