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2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张天群申执余梅、李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天群,余梅,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2执342号申请执行人张天群,女,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余梅,女,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李强,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址同余梅。本院在执行张天群申请执行余梅、李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自流民初字第22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辛玉审 判 员 杨 斌代理审判员 汤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杰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