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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肖贻海与肖功分、黄秋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贻海,肖功分,黄秋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439号申请执行人肖贻海。被执行人肖功分。被执行人黄秋菊。本院在执行肖贻海与肖功分、黄秋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934号民事调解,于2016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因被执行人肖功分、黄秋菊暂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发林审 判 员  汤长青审 判 员  银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邱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