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3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周伟超汪娟华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周某某,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3执461号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吴勋,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82年5月21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天城镇桃溪大道8巷50号。被执行人:汪某某,女,1982年2月13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址同上,系周某某之妻。本院在执行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周某某、汪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查明被执人周某某、汪某某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某某、汪某某的银行存款8986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但晓甫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毛雪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