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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民终36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邹城市圣地绿化造林有限公司与赵霞、王安仁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霞,邹城市圣地绿化造林有限公司,王安仁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终36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霞,女,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邹城市。委托代理人马明芳,山东胜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城市圣地绿化造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大束镇二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MA3C07KC8D1-1。法定代表人李现新,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仁生。原审被告王安仁,男,196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住邹城市。上诉人赵霞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邹城市人民法院(2016)鲁0883民初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中,上诉人赵霞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霞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霞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赵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扈 琳审判员 史宝磊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纯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