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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民初59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浙江百家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金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百家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金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6民初5995号原告:浙江百家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陶瓷批发市场3幢三单元201室。法定代表人:徐象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安。被告:林金克。原告浙江百家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金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浙江百家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百家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百家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浙江百家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张翔彬 微信公众号“”